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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试乘试驾”宝马车 车主索赔败诉

大律师网 2019-07-06    0人已阅读
导读:花了35多万元购买的宝马车总是故障不断,车主偶然得知新车原来是辆“试乘试驾车”。为此,车主将售车的宝马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车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退一赔一的原则赔偿。昨天,秦淮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车主的诉请。


花了35多万元购买的宝马车总是故障不断,车主偶然得知新车原来是辆“试乘试驾车”。为此,车主将售车的宝马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车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退一赔一的原则赔偿。昨天,秦淮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车主的诉请。

2005年7月22日,姜成林与我市某宝马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黑色宝马车。买车时,该车里程表显示已有400公里。对此,销售人员解释说,该车是公司经理从上海开到南京的,原本准备自己购买使用。最后,宝马4S店让利9200元,姜成林以35多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车。一次偶然的机会,姜成林得知自己购买的宝马车是“试乘试驾车”。为此,姜成林将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宝马4S店承认姜成林所购宝马车确实登记为“试乘试驾车”,但4S店表示,该车从未用于试乘试驾。4S店称,“试乘试驾车”是宝马总公司给予4S店的返利措施。2004年,4S店一共向宝马总公司申请了7辆“试乘试驾车”,但只有3辆实际用于试乘试驾。而姜成林的宝马车未实际用于试乘试驾。

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厂商确实会根据4S店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定当年销售公司试乘试驾车的指标,但由于4S店每年用不完汽车厂商的指标,其余作为试乘试驾车申报的车辆就作为商品车销售,其享受的待遇与其他商品车一样。试乘试驾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汽车厂商给予销售公司的一种返利行为。

法院认为,姜成林所购买的“试乘试驾车”与该4S店其余3辆实质用于试乘试驾的车辆有明显不同。因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姜成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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