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殴打公交司机后,公汽失控冲入人行道,撞死正在散步的一名行人。记者昨日获悉,硚口区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动粗乘客贺荣胜判刑8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4日晚8时许,贺荣胜酒后与女友等数人,在光谷关山大黄村站乘坐一辆702路专线车前往武珞路。上车后,贺因刷卡问题与驾车司机高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劝阻。晚9时许车行至鲁巷加油站附近时,贺荣胜要求高某某停车,因未到站遭拒后,贺荣胜用拳头击打其右部胸肩处,致使车辆操作失控,冲入马路右侧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谭义晓撞倒,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贺荣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月9日被刑拘。
经法院调解,此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702路车营运公司赔偿35万元,贺荣胜赔偿2.2万元。
法院认为,贺荣胜因琐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致使公交车失控,造成一名行人死亡、多名司乘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贺荣胜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作出从轻判处8年的处罚。
据悉,被告人贺荣胜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开庭时,贺荣胜的辩护人曾提出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为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均属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
贺荣胜原系一名出租车司机,其明知公交车行驶在人流量大、路况复杂的市区,仍然对正在驾车的公交司机进行殴打,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其殴打行为可能危害乘客及行人等,说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一种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而非过失心态。结合本案实际,贺荣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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