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林某将其夫妻共有的住房一套和门市三间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给付林某房款9.9万元,随即住进了该房屋,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今年2月,林某妻子唐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刘某告到法院,称丈夫林某隐瞒她卖房,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刘某立即搬出其所购房屋。
法院认为,林某夫妻对争议房屋有平等的处分权,林某与刘某自愿协商买卖房屋,且林某已交付房屋,刘某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使用、占有了三年多时间,刘某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无过错。因此争议房屋的买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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