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与丈夫林某经人介绍于1983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已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相处并不融洽,并最终闹上了法庭。
经核实,林某叔叔赠送给林某房屋时,其在赠送字据上写明该房屋赠给林某,和他人无涉。法院因此确认该房屋是赠给个人,不是赠给夫妻。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该处房屋应认定为林某所有。 朱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