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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之正当性解析

大律师网 2019-09-07    0人已阅读
导读:【强制保险】强制保险之正当性解析 虽然不少学者对推行强制保险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并未因上述质疑而有所停滞,相反,从世界各国强制保险的推行情况来看,强制保险制度正处

【强制保险】强制保险之正当性解析

虽然不少学者对推行强制保险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应当看到的是,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并未因上述质疑而有所停滞,相反,从世界各国强制保险的推行情况来看,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之中。例如,在德国,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第一类,职业责任强制保险。例如,《税务顾问法》第67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审计师法》第54条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律师法》第51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公证法》第19A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类,产品责任强制保险。

例如,《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第三类,事业责任强制保险。例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强制旅游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法》第7A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等。第四类,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例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安雇员强制责任保险。第五类,特殊行为强制保险。例如,《联邦狩猎法》第17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在比利时,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也非常的广泛,法律对狩猎者、机动车、公立学校、公共场所、有毒水体、核设施、航空器和油污染规定了强制保险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规定: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其“建筑法”第77条规定: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发展观光条例”第31条规定: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在营业中,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此外,其“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均规定了意外责任强制保险。在特殊行业方面,“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都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会计法”、“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等都规定了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其他,诸如日本、韩国、英国、俄罗斯、南非、瑞士等国的相关立法在许多领域中也规定了强制保险.由上述可知,目前在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验证了强制保险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此外,推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保险制度而言,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多大金额的责任保险、保险人是否承保等,完全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未能投保责任保险或者保险人拒绝承保,则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除了寄希望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资力之外,受害人没有其他的选择。此外,对于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人可以凭借其娴熟的保险从业经验约定各种抗辩事由,以对抗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索赔请求。由此可见,以自愿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7]对于强制保险而言,则可以避免自愿保险的上述弊端。一方面,按照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人投保何种类型、多大金额的保险都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就避免了当被保险人缺乏赔偿资力的时候可能导致受害人一无所获的危险。另一方面,由于强制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做出了明确的限定,除非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保险人不能拒赔,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稳定社会秩序

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吉凶祸福变幻莫测,社会个体的生老病死以及财产的毁损灭失等偶然事件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时候,如果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不仅

这篇浅论强制保险的正当性的关键词是强制保险,道德风险,质疑,正当性, 会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推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保险制度,则当相关主体并未投保责任保险时,受害人无法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与之相对,实行强制保险之后,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保险人都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以减轻受害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此时,强制保险的推行就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依据。

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时营利性的限制

如上文所述,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投保人负有购买保险的义务,这必然会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和保费收入持续上升,由此也引发了人们的疑虑,即强制保险合同的推行是否有图利保险经营者之嫌事实上,各国立法者都注意到了这一点,从强制保险保护受害人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目标出发,各国通常是按照不盈不亏或者保本微利的原则来确定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以非营利性为基本原则,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验证了推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

道德风险之预防

在保险实务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得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骤增,造成保险人理赔成本的飞速上涨并损害危险共同体的利益。在强制保险中,为了预防上述道德风险,可以实行浮动保险费率,即将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挂钩。对于那些经常出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向其征收较高的保险费;对于那些很少出险的被保险人,则可以允许其享受较为优惠的保险费率,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并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由于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突出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保险事故虽然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在强制保险中,保险人仍然要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可以向故意实施侵害行为的被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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