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的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项>。
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