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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魏广存律师

大律师网 2019-09-26    0人已阅读
导读:代 理 词 尊敬的员: 山东民桥接受本案卢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原告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 原告
代 理 词

尊敬的员:
山东民桥接受本案卢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原告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
原告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一直两地,在一起的时间也十分有限,被告来部队探亲时经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感情,给原告所在的部队造成恶劣影响。原告被迫调到西藏工作后,被告就经常为一些小事在电话中与原告争吵,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07年8月20日法院根据被告请求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仍和以前一样,不思悔改,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从部队复员后,做些小生意,屡屡失败,在此双方无联系,互不关心。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两年半,无和好可能,名存实亡,被告因双方分居而提出,且被法院裁定准许,进一步证实原告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认为,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恳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已不存在,被告无法分割。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如原告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合计265000元,原告20岁入伍,婚姻关系存续8年,被告应分21400元。
原告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每月4400元,但原告的工资卡一直由被告拿着,被告应分给原告一半。2008年12月,原告从部队复员,因无工作,只能用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作本钱,做些小生意,但屡屡失败,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已赔光,生活难以为计。因此原告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已不存在,被告无法分割。
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看出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与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性质相近,参照该座谈会纪要精神,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座谈会纪要通知在《婚姻法》解释(二)之后,应适用该纪要,被告对原告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也不应分割。
三、婚生子卢某某是男孩,随原告生活比较方便,应由原告,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
四、被告提供的“”对本案没有效力,不应适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六)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和达成协议的,属于以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无财产供分割,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
2010年6月4日

注: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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