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启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停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暂住证,房产证,工作证都可以证明居住在城市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