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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柱律师关于一桩离婚案件的来电回复

大律师网 2019-10-25    0人已阅读
导读:咨询:有关约定 郑律师您好:我丈夫与一个女的有半年时间了,五天前我叫110在当场抓住了他们,并做了。(1)现在我想,我和丈夫曾经做过一次财产约定,他把家里的所有财产归我,但没有经过公证,这是不是有效的,到了


咨询:有关约定
郑律师您好:我丈夫与一个女的有半年时间了,五天前我叫110在当场抓住了他们,并做了。(1)现在我想,我和丈夫曾经做过一次财产约定,他把家里的所有财产归我,但没有经过公证,这是不是有效的,到了法庭上,他要是反悔的话,法院能不能依据过错原则,将财产分给我(2)我们住的房子的是他母亲的,但是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我和丈夫的单位都出了住房补贴,我4.5万,他2.5万,他母亲当时叫我签下协议,叫我不要这房子的产权,我签了。但后来我从单位,单位要求收回住房补贴,他母亲帮我交了。现在,假如离婚的话,这房子是不是属于家庭财产,可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呢(我和孩子的户口都在他父母家)。万一不能得到补偿,而我的居住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能不能要求得到丈夫的补助呢(3)新婚姻法对我丈夫的这种行为提到:我可以向丈夫和第三方提出赔偿这是不是可行呢具体怎么操作(4)这种情况下,孩子是一定跟我的吧因为孩子才2岁,而他一直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平时也没有回家,没有给孩子费。我他的话,他和会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郑律师回复
(1)如果协议没有的情况下,协议应当有效,且离婚时也应按此判决。你在离婚时是可以向男方提出,但具体应赔偿多少,现在无法确定。本人无法断言,法院按过错原则,就将所有的财产都分给你。(2)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且你的丈夫是人的话,是属,如果不是家庭共同财产,也就是没有份额的话,当然就谈不上什么补助的事。(3)你可以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在离婚诉状的诉请中,提出损害赔偿,其数额由你自己确定。(4)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另一方则应按收入的20-3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续咨询
郑律师您好:还有些问题,(1)上午我问了你有关房子的问题,我们住的房子产权证是他母亲的,但是商品房上乙方写的是我和丈夫的名字,房子是婚前买的,请问这份合同可以作为共同财产的凭证吗(2)还有,我丈夫一年多来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也就是说家里的一切开销都是我承担的,请问,我可以在诉状中要求他补偿吗(3)两个月前,我丈夫曾经写过一张,写的是,他欠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他签字,请问,这张条子在上诉的时候有什么用吗他以前向我借钱的时候,我叫他写下欠条,上面写着他欠我5万元,在两年内还清,请问,这份欠条在离婚的时候要不要出示呢还是作为另外的事情处理。这些欠条都没有经过公证,在法律上有效吗(4)起诉是不是很复杂你认为我起诉的时候该请律师吗是不是我诉求的赔偿额越高,相应的律师费越高呢一般律师费收取的比例是多少呢非常感谢
郑律师回复
1、你案子的事实比较清楚,你的购房合同不能证实此房是属于共同财产。2、我认为他应当补偿,但在离婚诉讼状中作为诉请是不大适当,应以子女作,追索抚育费为宜。3、起诉时可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但法院不大会可能判决10万元,可能会酌情考虑。4、关于你丈夫向你之事,欠条应认定为有效。但不知其此款是否属于你的,另外该款用在何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5、如果无法联系上你的丈夫,你可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公告的。关于这方面的期限问题,法律是没有作具体规定的。6、起诉并不非常复杂,有无必要请律师,则由你自己决定,你认为自己有把握,有不必请律师。如果要求赔偿越高,当然律师费会更高,而且法院的受理费也会高的。我们现在办理离婚案子的收费为涉及财产、、、赔偿金等的标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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