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书是一种表达检验结果的书面形式,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一份正式的笔迹鉴定书应当由文字说明和图片两部分构成,文字部分记录的是检验的基本程序和
鉴定书的文字说明部分主要包括绪论、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方面的内容。 绪论中应当包括受理鉴定的日期、委托单位及送检人名称、简要案情、物证笔迹名称及数量、嫌疑人样本笔迹名称及数量、嫌疑人情况介绍和送检要求等。 检验部分应当包括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的内容,如应说明物证笔迹是否自然正常、有无变化伪装、变化的程度和原因如何、样本笔迹是否正常、检验中选用了哪些符合点和差异点特征并举例说明等。 论证部分记录的是综合评断的内容,是对检验中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是符合点特征能够说明两部分笔迹书写习惯的同一,还是差异点特征能够说明其书写习惯的不同。 依据综合评断的结果,用简明概括性的语言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结论或否定结论。并由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加盖物证技术鉴定专用章。 图片部分主要是为了反映和固定物证笔迹及嫌疑人样本笔迹的原貌,客观形象地展示出检验中所选用的特征,以补充文字说明部分难以表达的内容。图片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物证笔迹全貌图片; 嫌疑人样本笔迹概貌图片; 笔迹特征比对图片。
责任编辑: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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