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有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的这四种情况都可以导致婚姻的无效。本案中表兄妹结婚属无效,但是他们对于孩子是依法承担费和教育费的。
肖某与谭某(女)系表兄妹关系,被告比原告大19岁,1993年,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三人。后为家庭琐事, 双方产生矛盾。一气之下,被告搬到城里做生意,三年多来,一直没尽做父亲的责任。谭某无奈,只好到法庭,要求与肖某并给付小孩抚养费。
开庭时,法官根据查清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的群众讲解了《婚姻法》,指出他们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依法应予以解除。因而,判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
后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仍未履行自已承担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经过法官的教育,肖某认识了自已的错误,并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
延伸:按20-30%的是强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