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政府违法发放离婚证造成物质损失应赔偿

大律师网 2020-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李某雇请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镇政府办理手续,镇政府未经认真审查即给李某发放了 ,结果使王某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5000余元。王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镇政府进行。对于镇政府是否应赔偿、应
李某雇请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镇政府办理手续,镇政府未经认真审查即给李某发放了 ,结果使王某精神上遭受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5000余元。王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镇政府进行。

对于镇政府是否应赔偿、应如何赔偿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精神病原来就有,镇政府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却不是精神病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应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镇政府的行为直接导致王某精神病复发,不但造成了其物质上的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倍受打击,于情于理都应当赔偿王某的物质损失并进行精神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妻只能对已造成的5000余元医疗费要求物质赔偿。因为本案的违法行为属于我国《》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导致李妻精神病复发的原因,对于王某因治病花去的5000余元医疗费,镇政府应当予以赔偿。对于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的,只进行精神补救,并不进行金钱赔偿,因此,王某并不能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