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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

大律师网 2020-02-26    0人已阅读
导读: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相关知识

资源税的减免规定

资源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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