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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少?

大律师网 2020-03-28    0人已阅读
导读: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出于特殊原因,在指定的地方被公安机关进行监视,这叫做监视居住,那么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少?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怎样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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