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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纠纷

大律师网 2020-04-10    0人已阅读
导读: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双方约定: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无子女,无;3、婚后无共同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双方各自名义的由各自偿还。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双方各自名义的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现乔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偿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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