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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出借贷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6-19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案件引出的纠纷案件。今年3月28日,李某甲(化名)以身份出现在其胞弟李某乙(化名)的庭审中,李某甲称:李某乙于2006年2月17日向其60 000元做生意, 事后补开一张,李某甲多
近日,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案件引出的纠纷案件。今年3月28日,李某甲(化名)以身份出现在其胞弟李某乙(化名)的庭审中,李某甲称:李某乙于2006年2月17日向其60 000元做生意, 事后补开一张,李某甲多次催收无果,遂要求李某乙夫妇偿还借款。李某乙妻子张某(化名)当庭认为,该借款事实不属实,借条系伪造的,于是,李某甲在该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前,以其前述理由和主张,将李某乙与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经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7年2月27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乙于2007年2月16日向李某甲出据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在2006年2月17日李某乙借到李某甲人民币陆万元正,当时未写借条现补打一张。借款人:李某乙 2007年2月16日”。

法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均称该借条系事后补开,而借条上无张某的签名,有悖生活常理,且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李某乙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不和,矛盾较深,故该借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李某甲与李某乙、张某之间存在六万元的关系,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张某偿还该借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借款给有配偶的一方时,最好让当事人夫妻双方知悉,并让夫妻双方在上签名或捺印认可。仅有债务人夫妻一方在借款现场时,应当场做好借款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于事后及时完善债务人夫妻另一方在借据上的签名或捺印,以期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的债权。另一方面,在认定因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防止少数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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