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石民初字第55号
吴万林,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金盆村一组。
刘德萍,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金盆村一组。现下落不明。
原告吴万林与被告刘德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萍经本院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儿子三岁时被告瞒着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我多处寻找打听到被告电话号码,但只能通一次电话就无法联系上。由被告长期外出达六年之久无下落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2、儿子吴智强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吴智强费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3日在石泉县两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1998年农历冬月16日生育一子吴智强,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正月被告瞒着原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处寻找无果,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
上述事实有陈述、石泉县两河镇金盆村委会的证明、被告父亲刘祖友的谈话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瞒着原告外出达六年之久不归家,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吴万林与刘德萍离婚。
二、子吴智强随吴万林生活,刘德萍每月给付吴智强抚养费2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6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00元,由吴万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兴春
人民陪审员 张世元
人民陪审员 柯昌济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段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