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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少冰与梁勇荣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8-07    0人已阅读
导读: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廖少冰,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勒流镇大塘组十六组大塘中约二巷6号。 被上诉人(原审):梁勇荣,男,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08号

上诉人(原审):廖少冰,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勒流镇大塘组十六组大塘中约二巷6号。
被上诉人(原审):梁勇荣,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顺德区勒流镇百丈振兴大街一巷3号
上诉人廖少冰不服广东省顺德区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梁勇荣与廖少冰自愿。
二、婚生儿子梁镇涛由上诉人廖少冰负责携带,被上诉人梁勇荣每月负担儿子梁镇涛抚养费800元,该费用在每月15号前转帐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支行廖少冰的帐户,号码为0453-01-10-0351088。
三、由上诉人廖少冰自行取回其:威力牌洗衣机一台、长虹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夏普牌电冰箱一台、粤X.6K579号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已取回)。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勇荣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廖少冰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恩敏
审判员 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季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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