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石民初字第345号
冉亚琼,女,1965年4月1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王家乡密园村农建村。
人马建虎,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周银锋,男,1963年12月1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王家乡密园村农建组。
原告冉亚琼诉被告周银锋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员何福贵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亚琼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虎、被告周银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1987年4月16日在王家乡人民政府登记,于1988年11月2日生育长女周燕,1993年5月14日生育次女周莉。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致婚后两人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加之被告性格粗暴,在每次吵闹中就动手打原告。原告为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拼命去做生意挣钱,被告不但不尽家庭责任,不理解原告的所作所为,反而说一些风凉话伤害原告。为此双方经各级未果。自2005年旧历正月两人打架至今,在分居后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今年正月29日两人扯皮打架,原告一时想不通跳河自杀,结果被人抢救才脱险。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感情,关系一直不和,被告长期殴打虐待原告,并分居达两年时间,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各一个,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关于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可予确认。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5年旧历正月15日后,原告在老家边干活、边做生意,被告到鱼池街上开馆子。之后双方仍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还经鱼池镇人民政府调处过,周银锋还于今年3月15日写下了今后搞好家庭关系的保证书一份。
上列事实有,冉龙海、冉龙英、冉启发、谭奇发、雷治明、秦兴发、马世英、周利虹(周莉,原、被告次女)的证言,原告的疾病诊断书、医药费发票、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周燕(原、被告长女)的书信,在案佐证,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直至打架,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双方的打架是否构成乃至虐待,原告所举证据尚不充分,双方分居时间也不足以构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的稳定,确保婚生子女健康成长,原告应考虑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暂不支持。被告应籍此吸取教训,努力搞好家庭关系,否则将无法挽回家庭破裂之必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冉亚琼的本次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65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冉亚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福贵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