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38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况严重
《仲裁法》第38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况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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