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是指经过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方法、结果的某种缺陷或争议,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再次鉴定,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有下列情形之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重新鉴定主要由诉讼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主动提出,必须由案件所在程序的机关决定与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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