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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大律师网 2020-10-24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这一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就此介绍,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这一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就此介绍,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这一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今天就此介绍,条例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同时,强化了各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细化了食品安全法中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条例明确4种情形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为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等。

  条例同时细化了食品复检制度和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等。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为保证问题食品的可追溯,条例要求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条例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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