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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

大律师网 2020-11-07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根据《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根据《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    一、委托: 司法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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