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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凤与毕岩武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11-12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东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孙宝凤,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东营凌志商贸有限公司西苑商厦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凌志小区3号楼2单元4楼西户。 委托人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孙宝凤,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东营凌志商贸有限公司西苑商厦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凌志小区3号楼2单元4楼西户。
委托人:仇凤英,山东鲁北律师。
上诉人(原审):毕岩武,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东营凌志商贸有限公司西苑商厦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宝凤、毕岩武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宝凤、毕岩武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宝凤、毕岩武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宝凤、毕岩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孙宝凤、毕岩武各负担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以俭
审 判 员 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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