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当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仲裁裁决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执行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59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管辖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若裁决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法院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限。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申请执行,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