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举出相反鉴定结论时,对其证明力的认定,首先,应该逐个审查、互相结合审查、与案件内的其他证据结合审查,确定这些鉴定结论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次,如果
当事人双方举出相反鉴定结论时,对其证明力的认定,首先,应该逐个审查、互相结合审查、与案件内的其他证据结合审查,确定这些鉴定结论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次,如果双方的鉴定结论都有证据能力,就要审查其鉴定结论与案件关联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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