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获民初字第198号
张学芹,女,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六日出生,汉族,获加县中和镇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徐振斌,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新乡市西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男,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获加县中和镇后寺村人,农民,住本村。
张剑,男,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汉族,获加县中和镇西街村人,农民,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芹诉被告张剑一案中,原告于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理由合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学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实支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山
审 判 员 陈和耀
审 判 员 范春召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