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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翠荣与杨秀堂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0-12-18    0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163号唐翠荣,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二十二组。 杨秀堂,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西钢集团车队工人,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五委十八组。 原、被告经人介

(2004)阿民初字第3163号

唐翠荣,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三委二十二组。
杨秀堂,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西钢集团车队工人,现住阿城市和平街五委十八组。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3月26日登记,1994年6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杨飞,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翠荣与被告杨秀堂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飞由原告唐翠荣,被告杨秀堂自2004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三、家中财产房屋一座,座落于阿城市和平街五委十八组,和平派出所家属楼2单元402室,面积66.67平方米归被告杨秀堂所有。电视1台、衣柜1个、VCD1台,被褥4套归原告唐翠荣所有;
四、外债3500元由被告杨秀堂负责偿还;
五、被告杨秀堂给付原告唐翠荣房屋折价款20000元,于2005年9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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