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68号
申请人:陈晓华,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
委托人:谭巧笑,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广东开平三埠镇长沙东郊南区23幢501房。
二○○一年四月二日,申请人邓晓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对郭禄平与邓晓华一案于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第99-FP-253541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郭禄平与邓晓华离婚,该判决自二○○○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出的第99-FP-253541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第99-FP-253541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赵志实
代理审判员 曹富荣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