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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峰与王娜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1-16    0人已阅读
导读:河 南 省 周 口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周民终字第885号上诉人(原审)王刚峰,男,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汉族,住西华县田口乡后王行政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理维华,男,一九六五年七月十六日

河 南 省 周 口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周民终字第885号

上诉人(原审)王刚峰,男,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汉族,住西华县田口乡后王行政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理维华,男,一九六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住西华县迟营乡花园行政村。
被上诉人(原审)王娜,女,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田口乡后王行政村八组。
上诉人王刚峰因与王娜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0)西周民初字第43号驳回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刚峰及委托代理人理维华,王娜到庭参加诉讼。
原裁定认为,王娜正在怀孕,王刚峰不得提出,据此裁定,驳回王刚峰的起诉,王刚峰不服上诉:王娜在办理时不到,结婚证应为无效,应解除双方的,王娜辩称: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妥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铁理
审 判 员 华学成
审 判 员 郭筱林


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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