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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离婚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大律师网 2021-01-21    0人已阅读
导读: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清字第4号人:张红梅,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56号。 被执行人:黄绪文,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厦门市嘉禾路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清字第4号

人:张红梅,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流县灵地镇群英街56号。
被执行人:黄绪文,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厦门市嘉禾路388号永同大厦三楼H座。
申请执行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黄绪文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的(2001) 清民初字第2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黄绪文已履行还款义务3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裁定终结本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01)清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学良
执 行 员 黄水根
执 行 员 罗来发


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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