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沈凤与陈会柱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2-08    0人已阅读
导读: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972号上诉人(原审)沈凤,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官立堡村1组26号。 委托代理人肖鹏、刘永生,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972号

上诉人(原审)沈凤,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镇官立堡村1组26号。
委托代理人肖鹏、刘永生,均系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陈会柱,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溪水街3号723室。
法定代理人刘桂兰(系陈会柱母亲),女,1934年5月15日出生,系沈阳电缆厂二分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溪水街3号723室。
上诉人沈凤与被上诉人陈会柱因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一权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员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主审)、王友林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凤于200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凤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刚
审 判 员 董 莉
审 判 员 王友林


二○○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丽娟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