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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长玲与胡振川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2-24    0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东民一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付长玲,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后二村农民,住汀罗镇前七村。 被上诉人(原审):胡振川,男,1980年2月24日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付长玲,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利津县汀罗镇后二村农民,住汀罗镇前七村。
被上诉人(原审):胡振川,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利津县虎滩乡小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付长玲与被上诉人胡振川一案中,上诉人付长玲经本院传票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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