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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过期限权利不受保护

大律师网 2021-03-07    0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孙某于2005年3月1日同被告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按计件结算。被告于次月起按各车间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至车 间,由车间按车间考勤表分配至各工人。20原告孙某于2005年3月1日同被告单位订立了劳动
原告孙某于2005年3月1日同被告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按计件结算。被告于次月起按各车间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至车 间,由车间按车间考勤表分配至各工人。20

  原告孙某于2005年3月1日同被告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按计件结算。被告于次月起按各车间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至车 间,由车间按车间考勤表分配至各工人。2005年7月28日,被告以原告不守劳动纪律为由,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告知了原告。原告于次日起不再上 班。2006年1月23日,被告在全年总结算后,发给原告工资561元。2006年7月27日,原告以被告克扣工资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次日作出启劳仲不字[2006]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原告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8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7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如认为被告并无正当理由同其解除合同,双方此时即已发生劳动争议,原告就应当从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原告就本案的相关请求直至2006年7月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 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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