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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馨与宫传新离婚案

大律师网 2021-03-20    0人已阅读
导读:(2004)阿民初字第3254号王奕馨,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信用联社营业部职员,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宫传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信用联社职员,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委托人梁闯,黑龙江

(2004)阿民初字第3254号

王奕馨,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信用联社营业部职员,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宫传新,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信用联社职员,现住所阿城市胜利街。
委托人梁闯,黑龙江银盛律师。
原告王奕馨与被告宫传新于2004年5月28日登记,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奕馨与被告宫传新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座落于阿城市胜利街人和一号楼5单元302室房屋一处及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热水器一个、床一个、饭桌一个、茶桌一个、冰箱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个、电饭锅一个、DVD一台、电磁炉一个等均归原告所有,戒指一个、耳环一对、项链一副、手镯一个归被告所有;
三、原、被告共同中,欠张玉7,0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欠王桂文10,5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四、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25,000.00元,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五、第二至四项于2004年11月3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其它诉讼费2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2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中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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