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结论是在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为了完备原鉴定结论而对其中的个别问题进行再次鉴定,以修正或补充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补充鉴定一般委托原鉴定人进 行,也可以另请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补充 鉴定的适用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形:(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2)在鉴定 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4)有关当事人对鉴 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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