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
本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退回原主。退回原主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退还给合法所有人的法律行为。以这种物归原主的原则,来确保被侵害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应退回原主的财物和工具,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找不到失主的,或在通知原主后,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或其他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原主逾期不来领取的,上交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可以自行销毁。
没收的物品主要包括;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器具和用品。如:赌博用的赌具,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器具,损毁公共设施的用具,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的财物和用品,在禁止渔猎的地区进行捕捞或狩猎所使用的渔猎工具等。
没收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非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以这些财物和工具作为继续违法的物质条件,也可以尽量挽回和减少因违反治安管理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的损失。 对没收的财物,由没收的公安机关详细登记造册,上交国库或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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