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的河南人朱恒(化名)是个体包工队的工头,为了追讨拖欠的工资,其纠集包工队的蔡勇、高阳、韩斌、高强(均为化名)等人冲击丰台某4S店,并与前来劝阻的民警发生冲突,打伤3名民警。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分别判处朱恒、蔡勇、高阳、韩斌、高强5人有期徒刑7个月。
2007年6月26日下午3点多,朱恒纠集蔡勇、高阳、韩斌、高强等人,在本市丰台某4S店,因索要拖欠工资引发纠纷。蔡勇等人在明知民警维持秩序禁止入内的情况下仍冲入店内,后蔡勇、高阳、韩斌、高强与前来劝阻的民警发生冲突并殴打民警,造成3名民警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当日,朱恒、蔡勇、高阳、韩斌、高强即因涉嫌妨碍公务被公安机关羁押。据朱恒交待,4S店并没有拖欠他们工钱,是一位姓袁的老板欠了他4500元的工钱,而4S店欠袁老板钱,为了拿回工钱,他才带人到4S店帮袁老板要账的;之所以带蔡某等人去,是想以人多干扰4S店的正常营业来迫使他们还钱;并没有想到蔡勇等人会与民警发生冲突并把民警打伤。3名受伤的民警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向朱恒等人索赔医疗费等损失,后因朱恒的家人替其交纳了赔偿款而达成调解。
庭审过程中,朱恒、蔡勇、高阳、韩斌、高强对其妨碍公务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朱恒的辩护人提出:朱恒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朱恒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恒、蔡勇、高阳、韩斌、高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朱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鉴于朱恒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朱恒等5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