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计算机生成作品著作权归谁享有?

大律师网 2024-02-03    0人已阅读
导读: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计算机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但创作出的作品应由对创作过程进行设计和操作的人或单位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生成作品著作权归谁享有?

在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尽管实际的文字、图像等表达形式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但这种生成并非源于计算机自身的创造性劳动,而是基于人类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及数据输入等。因此,对于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设计该算法、规则,并负责提供必要素材以及控制整个创作过程的人或者组织。可能是软件开发者、程序员,也可能是委托开发该软件并具体应用的一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结合以上规定,对于计算机生成作品,其背后的编程者或设计者,通过设定程序逻辑实现了创作行为,故应当视为“作者”。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这表明,虽计算机生成了最终的作品形态,但真正的创作活动在于对计算机程序的设计与操作,故著作权应归于实际从事智力创作的人或组织。

如何界定作品的原创性?

界定作品的原创性,主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在著作权法领域,原创性通常指的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并且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创造力。具体而言,一个作品要被认定为具有原创性,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创作: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而非抄袭、剽窃或者翻译他人的已有作品。这意味着作品的内容应当源于作者自身的构思和表达。

2. 创新性:作品的内容需要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即使这种创新可能相对微小,只要它并非对现有公有领域的信息或已发表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演绎,都可视为具有原创性。

3. 固定形式:原创作品还需要通过文字、音乐、戏剧、艺术、摄影等各种方式得以固定,使得其能够被他人感知和复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的“作品”即包括具备原创性的各类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此外,第四条还进一步明确了作品的原创性要求,指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作品达到原创性标准,创作者才能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何时开始产生并归属作者?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并归属于作者。这意味着,只要作品以某种形式(如文字、音乐、艺术、摄影、电影、软件等)被独立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也不论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作者都立即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通常不可转让,始终归作者所有。著作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依法许可或转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 同样的,《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明确了著作权的初始归属为作者。

3. 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了作者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4. 第十二条补充说明:“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确立了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起即产生的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由设计、编制相关程序或负责创作过程的人或单位享有。在未来技术发展进程中,法律将不断适应新情况,以确保对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同时也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和文化创作。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全国范围内拥有3万+注册会员律师,助您轻松解决各种问题。点击下方按钮在线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推荐专业律师,节省您的时间和精力。选择大律师网,信任我们的专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