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4年借款方是否有权拒绝预扣利息行为?

大律师网 2024-02-19    0人已阅读
导读:在借贷关系中,借款方是否享有拒绝预扣利息的权利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借款方确实有权拒绝贷款方的预扣利息行为。

借款方是否有权拒绝预扣利息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这意味着贷款人应将本金全额支付给借款方,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扣利息实质上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金额,违背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有权拒绝预扣利息的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预先扣除的利息是否影响实际借款金额认定?

预先扣除的利息在认定实际借款金额时确实会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意味着,如果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借款人实际获得并使用的金额才是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实际借款金额。

例如,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但实际支付给乙时预先扣除了10万元作为利息,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实际借款金额应认定为90万元,而非100万元,并且以此90万元为基数计算和偿还本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贷中提前收取手续费有何法律依据?

在借贷关系中,提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通常出现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如银行贷款、消费金融贷款等。这种手续费并非对本金或者利息的提前收取,而是金融机构为办理贷款业务而预先收取的一种服务费用,涵盖了审核、合同签订、放款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先行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或者对对方付出劳动的补偿,只要这些费用的收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是基于公平、自愿原则达成的约定,那么提前收取手续费便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告知借款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未明确告知或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不合理或不明确的费用。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服务内容、条件、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第13条: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提高收费标准应当至少于实行前1个月进行公示。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中强调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同样适用于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对于费用收取的告知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借款方有权拒绝贷款方的预扣利息行为,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借款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禁止预扣利息条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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