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经营需不需要消防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同时,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也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在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何种程度的装修需申请消防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装修工程,其消防许可的要求并非单纯取决于装修的程度,而是更多地关注于装修后场所的使用性质、规模以及装修行为是否可能对原有建筑消防安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1. 若装修工程涉及建筑的用途变更,例如由非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为公众聚集场所(如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或者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非住宅类公众聚集场所,一般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 若装修过程中涉及到建筑的疏散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重要消防设施的变动、增设或拆除,也需要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相应的验收或备案。
3.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且具有一定火灾风险的场所,即使装修程度不深,只要改动可能影响到消防安全,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申报与验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时的具体要求。
具体何种程度的装修需申请消防许可,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各地消防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来确定。
消防验收涉及哪些具体设施设备?
消防验收是一项法定程序,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消防验收主要针对建筑物内的消防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及其联动功能进行全面核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
2. 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高位水箱、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
4. 防排烟设施:如防烟楼梯间、排烟风机、挡烟垂壁等。
5.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包括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
6. 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消防控制主机、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
7. 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详细列出了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各类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 各类具体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满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
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主动接受并配合消防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工作,以确保其经营场所和活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如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擅自经营,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