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哪些权益保护措施?
1. 知情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破产状况和清算进程,有权查阅相关的财务报告和清算文件。
2. 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清算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3. 索赔权: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争取得到部分赔偿(《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4. 优先分配权:在公司资产分配时,股东通常在偿付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后,才能从剩余财产中按股权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破产清算中股东权益能否优先受偿?
股东权益并不是优先受偿的。根据中国的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严格的,首先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再次是税收,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股东权益通常位于这个顺序的最后,只有在所有的债权人得到清偿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财产,股东才可能获得分配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非常罕见,因为通常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2. 同样在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股东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并非优先受偿,而是属于最后的清偿顺序。
虽然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法律为他们提供了知情、参与、索赔和分配等权益保障。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应积极行使这些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如果遇到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股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