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择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主要由以下步骤组成:
1. 法院指定: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
2. 债权人会议决定:在法院指定初步破产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并可提出更换建议。如果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法院应考虑更换。
3. 专业机构推荐:除了法院和债权人,司法部设立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等专业机构也可以推荐合适的管理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管理人。”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和程序。
如何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情况?
监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情况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破产管理人主要负责管理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破产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或者滥用。其任何涉及破产财产的行为都应受到监督。
2. 债权申报和审查:破产管理人应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一过程需要公开透明,接受债权人和社会的监督。
3. 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并执行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这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4. 财务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财务报告,说明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程序的进展,以便于监督。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第25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并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同时,第26条至28条明确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如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法院也有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更换以及对其职责履行的监督方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也涉及到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监督问题。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社会公众的多重监督,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
破产管理人能否被替换或解任?
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更换是由法院来决定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其职责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等。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破产管理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需要被替换或解任,比如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尽职尽责、有重大过失或者利益冲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在管理人接管后配合管理人履行职责。”
2. 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3. 第四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更换。”
以上规定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院对其监督、更换的权力,体现了我国破产法律对于保障破产程序公正、公平和有效运行的原则。
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执行。这个过程需要法院、债权人和专业机构的共同参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实现公平、透明的破产清算或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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