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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预期利益损失能否纳入赔偿范围?

大律师网 2024-04-16    0人已阅读
导读:预期利益损失通常可以被纳入赔偿范围,但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具体是否赔偿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预期利益损失能否纳入赔偿范围?

预期利益损失,也被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的,当事人预期可以获得但实际未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通常被视为间接损失的一种这种损失必须是合理的、确定的,且与违约或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如何界定合同违约中的实际损失?

在法律框架下,合同违约中的实际损失(也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守约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害或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直接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并且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失,还包括因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在确定实际损失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 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2) 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3) 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违约方的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实际损失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预见性、守约方的减损义务以及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这些原则和事实证据来判断实际损失的数额。

预期利益损失在法律中是可以作为赔偿的一部分,但其赔偿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预见性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在具体的案件中,应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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