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包含哪些必要信息披露?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特许人必须向潜在受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1.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期限;
2.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 特许经营的主要业务模式和操作程序;
4. 为受许人提供的培训方式、内容、时间和地点;
5. 为受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6. 特许经营系统的现状,包括已有的特许经营店数量和分布情况;
7. 经审计的特许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回答;
8.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9. 受许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10. 其他可能对受许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相关法条】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017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如何确保特许人在签约前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涉及到特许人(授权方)和被特许人(接受授权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了确保特许人在签约前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特许人必须提供关于其业务模式、经营状况、商标、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所有重要信息。这是因为被特许人有权了解这些信息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2. 真实性: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无误,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这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的收益预测、风险提示等。
3. 及时性:特许人应在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披露文件。
4. 法律文件:特许人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编制并提供《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文件》。
【相关法条】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签署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在内的详细信息。
2. 《合同法》:虽然《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特许经营的具体信息披露义务,但其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对方。
3.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特许人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以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许人是否必须披露全部经营信息?
特许经营(即加盟)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其中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确实有义务向潜在的受许人披露一定的经营信息,以保障受许人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披露全部经营信息。
特许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特许人的基本信息、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详细说明、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情况、特许经营店的经营状况、培训和指导服务的具体内容、特许合同的主要条款等。这些信息旨在让受许人充分了解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特许人无需披露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与竞争策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如果披露某些信息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权益,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特许人也有权不披露。
【相关法条】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产品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基本情况等。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特许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需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而不是全部信息。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所有必要信息,确保受许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同时,受许人也应仔细审查这些信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特许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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