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程序流程中,最多可以拖二年。
在离婚的方式中有着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这种方式需要双方等待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意一方不同离婚的,都将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这种方式不存在离婚冷静期,法院会进行调节,如果不满足感情破裂以及其他特定条件的将无法离婚,在无法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居的方式,这种方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后法院将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不可以不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这个冷静期是在协议离婚的方式中才有的,如果想要不等离婚冷静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破裂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民法典》还有其他相关情况规定,只要满足特定情况,法院都将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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