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双方在协议离婚并在相关机构提交离婚申请后,当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对离婚有任何异议的,不同意离婚的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而如果满三十日后未到该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也视为取消离婚申请。
诉讼离婚则没有该程序,在法院查明情况下准予离婚的就可以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实际是针对协议离婚的一种保障,在协议离婚方式下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能够让双方更加客观的正式离婚的必要性,并且在确认要离婚的双方也可以更好的去安排离婚后相关财产的分配以及对于子女抚养义务的商定。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还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主要是针对子女方面,离婚对子女的社会影响较大,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减少一部分这方面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本质上就是一种防止冲动离婚行为的出现,让双方审视婚姻,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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