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程序完成之后,法院准予离婚的,会下达离婚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和离婚证是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权威的,可以作为离婚凭证使用,所以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是无需双方到民政部门再次申请离婚证书的,判决书即可作为凭证合法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证明书并不能代替离婚证。
离婚证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法定证件。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情况等,做出的判决或者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而离婚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开具的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及其解除时间的证明,内容只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离婚生效的时间等必要信息,并加盖法院公章,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所以三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相较于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证明书上的信息更加的不涉及隐私,保障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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