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如果没有上述人员,或者上述人员无能力代管,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如果代管有争议,或者上述人员无能力代管,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满四年后,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后,财产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遗产首先用于偿还失踪人所欠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剩余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即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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