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驱逐出境是剥夺相关外国人在中国的一定时期甚至永久的居留权利和逗留资格的一种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应该事先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可以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并督促、查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办妥离境的机票、车票、船票,相关费用应由本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过了期限的是可以的。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十年)是不准入境的。
过了这个期限后,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是有可能再次获得签证并进入中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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